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資源稅征收管理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公告,《規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規程》明確了資源稅征收中視同銷售的范圍、運費扣減的條件、代扣代繳的原則、應稅產品計稅價格確定方法以及規范申報等事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指出,《規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條原則:一是鞏固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成果。二是深入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納稅服務。三是增強底線意識,防范資源稅納稅和征稅風險。
《規程》明確了自采自用原礦或精礦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除可依據《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外,新增了按價值構成進行價格確認的方法,即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成本利潤后確定。同時《規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的兜底條款。
《規程》明確了運雜費和外購礦的扣減范圍及憑據。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使資源稅計稅依據回歸到資源本身的價值上來,《規程》規定對包含在銷售收入中的運雜費用或外購礦購進金額進行扣減。同時強調,如扣減的運雜費用明顯偏高且無正當理由,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合理調整計稅價格。
《規程》規范了資源稅減免政策落實方式。明確規定油氣田企業直接以其填報的納稅申報表及附表作為資源稅減免備案資料即可;其他納稅人按照規定進行資源稅減免資料的備案。此外,為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規程》明確規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將資源稅優惠資料由報送稅務機關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以進一步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的負擔。
《規程》規范了資源稅代扣代繳。明確規定,“對已納入開采地正常稅務管理或者在銷售礦產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納稅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繳的征管方式”。同時,為了規范代扣代繳,《規程》還明確規定“資源稅代扣代繳的適用范圍應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等難以在采礦地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礦產品”。
《規程》完善了部門協作和風險防控措施。強調稅務機關要主動與礦業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溝通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加強資源稅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規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2000〕733號)同時廢止。